案件警示

【纪法课堂】小发票大问题,这些行为要警惕!


一、发票背后的猫腻

近年来,中纪委重拳出击,打击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查处了一大批蛀虫。在这些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并不鲜见,其中可能涉及多种违纪违法问题。对此,广大干部职工要加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防线。

二、反面典型案例

1.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李某,先后7次指使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下属单位工作经费、维修经费及管理费等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资产拍卖、办理粮所资产过户手续、项目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281.2万元。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某市公安局原党总支委员孙某通过虚报公车加油发票方式,套取公款70余万元,用于支付无法正常列支的餐饮和礼品支出。孙延暖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款项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某市高级中学校长葛某安排下属李某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资金用于为该校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财务人员发放奖金、福利等共计65000元。葛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三、案例解读

从查出和通报的案例看,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因其手段隐蔽,成为逃避监督、顶风违纪的重要方式。个别违纪违法人员暗度陈仓尝到甜头后,往往会采取同一方式多次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导致问题重复出现,若其发展,必将助长不正之风。

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现象的发生,既与部分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有关,也有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落实不到位等方面原因。因此必须紧盯审批、支付等廉政风险点,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整治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四、以案为鉴

虚开发票常见形式

1.虚列开支、无中生有。比如以设施建设、会议培训、传品制作等名目浑水摸鱼、套取公款。

2.虚增多开、添油加醋。在数量和价格上大做文章,比如提高物品单价、虚增工程量、虚增用工人数等。

3.变更名目、偷梁换柱。用可以报销的物品取代不能报销的物品,如购买高档烟酒开列为办公用品,购买名贵特产开列为食堂食材等。

4.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如开具假发票将真实的收入不入账,作为“小金库”用于支付违规费用。

涉及的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涉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即应认定为犯罪。

(来源于:岱山开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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